案由一:
有關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守事項(以下稱本遵行事項)附表建議增殖放流之種類及地點表修正案。
決議:
一、本遵行事項附表依調查原則如下:
(一)內容應包含「放流種類」、「俗名」、「許可放流沿岸海域」、「許可放流月份」、「建議放流方式」及「放流體長」等項目。
(二)新增放流種類 - 「白星笛鯛」、「條石鯛」、「瓜子鱲」、「日本真鱸」、「日本鰻(苗)」、「日本鰻(成鰻)」、「圓眼燕魚」、「小眼花簾蛤」、「虎斑烏賊」、「白棘三列海膽」、「紫海膽」、「沙蝦」、「水晶鳳螺」。
(三)原附表一之「點帶石斑等鮨科魚類」、「硨磲貝」及本次修正草案之「鱟」、「雙鋸魚」、「小型雀鯛」等放流種類,移列專案由漁業署核准。
二、請漁業署依與會代表意見修正本遵行事項附表一,並隨會議紀錄送請各與會代表檢視,文到一週內提供意見。
三、請漁業署研議專案放流核定要件及流程,再進一步討論。
案由二:
有關養殖漁業業者建議考慮將生產過剩之虱目魚苗進行放流案。
決議:
一、增殖放流之目的係為增裕沿近海漁業主要捕撈物種之資源或改善棲地,虱目魚目前非沿近海漁船主要捕撈之對象魚種,爰無增殖放流之迫切需求。
二、過去係自海洋捕撈虱目魚苗作為養殖使用,目前虱目魚已可完全養殖,每年約有6萬餘公噸之產量,應無供應不足之問題;又虱目魚苗價格相較其他魚種便宜,易成為民間大量放流之魚種,倘放流後增加海域資源量,恐將對虱目魚養殖產業造成衝擊,爰仍維持暫不予放流。
三、請漁業署後續進行海洋中虱目魚之資源量、捕撈情形、海洋捕撈虱目魚與虱目魚養殖產業間之衝突性及替代性等進行整體評估分析。
案由三:
有關海洋委員會與本署就海洋動物增殖放流權責分工。
決議:
海洋保育法草案部分內容與漁業法產生競合,建請海洋委員會再審酌條文內容,如草案第19條應增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海洋復育措施」,俾公布後能順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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