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足目虹彩病毒之指定輸入應施檢疫物及檢疫措施

Byfishuser6

十足目虹彩病毒之指定輸入應施檢疫物及檢疫措施

一、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動物條例)第33條、第34條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5月22日公告之「十足目虹彩病毒之指定輸入應施檢疫物及檢疫措施」辦理。

二、輸入旨揭措施指定應施檢疫物於等待抽樣檢測通知檢疫結果前,應暫存於隔離處所之獨立水域,非經本局轄區分局同意不得任意移動,不得與其他非同批動物混養,或處於同一水域。期間死亡動物應予凍存,不得任意丟棄。

三、經本局轄區分局通知檢疫合格者,核發輸入檢疫證明書該批動物放行;檢疫結果不合格時,該批動物不得輸入應予退運或銷毀。選擇退運時由隔離處所轄區分局到場監督其完成包裝(於監督下銷毀檢疫期間死亡動物,並消毒剩餘畜養用水),上封條後運往退運港站辦理退運;選擇銷毀則亦由轄區分局指示進行檢疫物銷毀及畜養水之消毒。其相關衍生之費用應由輸入人自行負擔。

四、隔離期間蝦苗及蝦隻應於指定區域單獨隔離,經轄區分局通知檢疫合格後才能與養殖場其他水生動物蓄放於同一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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