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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長庚-鏡檢與生態養殖

隆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養殖部 – 吳長庚顧問投入水產養殖界多年,致力推廣浮游生物相水殖調控法,有效提升養殖技術。受農委會水試所海水繁養殖研究中心邀約擔任「鏡檢與生態養殖」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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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物科技園區110年度企業人才培訓計畫

中華民國農科園區產學協會承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農業生物科技園區110年度企業人才培訓計畫」

一、年度課程規畫表、課程內容及授課地點詳如附件

二、課程採線上報名,除證照類課程,其餘免費。
報名網址:http://www.rocaic.org/apply.php
連絡電話:08-7629500
聯絡窗口:蘇育淋/傅榆婷
Email:aicaic102@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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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外貿協會高雄辦事處工商講座一覽表

一、為提升企業員工經貿能力與技能管理,本處將於110年舉辦工商講座,涵蓋「貿易經營實務入門」、「創造企業績效的採購術」、「一次學會Google Ads關鍵字廣告」、「經銷商發展策略與管理」等共66項課程。

二、參加對象:高屏地區公協會、工業區與其會員廠商、公私營企業、進出口廠商等。

三、歡迎上網查詢課程詳情與線上報名(下方按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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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足目虹彩病毒之指定輸入應施檢疫物及檢疫措施

一、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動物條例)第33條、第34條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5月22日公告之「十足目虹彩病毒之指定輸入應施檢疫物及檢疫措施」辦理。

二、輸入旨揭措施指定應施檢疫物於等待抽樣檢測通知檢疫結果前,應暫存於隔離處所之獨立水域,非經本局轄區分局同意不得任意移動,不得與其他非同批動物混養,或處於同一水域。期間死亡動物應予凍存,不得任意丟棄。

三、經本局轄區分局通知檢疫合格者,核發輸入檢疫證明書該批動物放行;檢疫結果不合格時,該批動物不得輸入應予退運或銷毀。選擇退運時由隔離處所轄區分局到場監督其完成包裝(於監督下銷毀檢疫期間死亡動物,並消毒剩餘畜養用水),上封條後運往退運港站辦理退運;選擇銷毀則亦由轄區分局指示進行檢疫物銷毀及畜養水之消毒。其相關衍生之費用應由輸入人自行負擔。

四、隔離期間蝦苗及蝦隻應於指定區域單獨隔離,經轄區分局通知檢疫合格後才能與養殖場其他水生動物蓄放於同一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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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承志-溫室高密度白蝦養殖的防疫措施

高教授的專長研究領域為海洋動物生理學及生殖內分泌學。高教授任教期間,以其對生理及生殖內分泌的專長,曾多次協助國內種魚業者,並成功研發石斑、紅魽鰺等多種種魚人工催產。此次以其對循環水防疫多年之經驗與應用在白蝦生產之心得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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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糾紛案例解析研討會

國貿局於109年11月及12月間辦理3場「國際貿易糾紛案例解析」研討會:11/13(五)屏東場、11/25(三)彰化場、12/4(五)台南場,相關資訊及報名請見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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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益生菌在水產養殖的應用

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辦理「功能性益生菌在水產養殖的應用」教育訓練,詳如附件檔案。
報名方式:網路報名,滿額為止。
報名網址:https://reurl.cc/q8K5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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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賞水族暨周邊資材產學研聯盟第10次座談會

農業科技研究院訂於109年11月26日召開「觀賞水族暨周邊資材產學研聯盟第10次座談會」,詳情請見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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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

案由一
有關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守事項(以下稱本遵行事項)附表建議增殖放流之種類及地點表修正案。

決議
一、本遵行事項附表依調查原則如下:
(一)內容應包含「放流種類」、「俗名」、「許可放流沿岸海域」、「許可放流月份」、「建議放流方式」及「放流體長」等項目。

(二)新增放流種類 - 「白星笛鯛」、「條石鯛」、「瓜子鱲」、「日本真鱸」、「日本鰻(苗)」、「日本鰻(成鰻)」、「圓眼燕魚」、「小眼花簾蛤」、「虎斑烏賊」、「白棘三列海膽」、「紫海膽」、「沙蝦」、「水晶鳳螺」。

(三)原附表一之「點帶石斑等鮨科魚類」、「硨磲貝」及本次修正草案之「鱟」、「雙鋸魚」、「小型雀鯛」等放流種類,移列專案由漁業署核准。

二、請漁業署依與會代表意見修正本遵行事項附表一,並隨會議紀錄送請各與會代表檢視,文到一週內提供意見。

三、請漁業署研議專案放流核定要件及流程,再進一步討論。

案由二
有關養殖漁業業者建議考慮將生產過剩之虱目魚苗進行放流案。

決議
一、增殖放流之目的係為增裕沿近海漁業主要捕撈物種之資源或改善棲地,虱目魚目前非沿近海漁船主要捕撈之對象魚種,爰無增殖放流之迫切需求。

二、過去係自海洋捕撈虱目魚苗作為養殖使用,目前虱目魚已可完全養殖,每年約有6萬餘公噸之產量,應無供應不足之問題;又虱目魚苗價格相較其他魚種便宜,易成為民間大量放流之魚種,倘放流後增加海域資源量,恐將對虱目魚養殖產業造成衝擊,爰仍維持暫不予放流。

三、請漁業署後續進行海洋中虱目魚之資源量、捕撈情形、海洋捕撈虱目魚與虱目魚養殖產業間之衝突性及替代性等進行整體評估分析。

案由三
有關海洋委員會與本署就海洋動物增殖放流權責分工。

決議
海洋保育法草案部分內容與漁業法產生競合,建請海洋委員會再審酌條文內容,如草案第19條應增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海洋復育措施」,俾公布後能順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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